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依法设立,擅自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