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四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违法犯罪所得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物品而回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对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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