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未经加工的废渣,排放单位向综合利用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费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