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七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七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耐用机电消费品的,应当在主要零部件上注明材料的型号,以利于分类回收利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