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八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报废的机电设备和机动运输工具,应当及时进行报废和回收、拆解处理,禁止转移他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