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六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 第六条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般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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