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资源综合利用,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与引导,增强全社会资源综合利用意识,推广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