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资源综合利用应当与节约资源、防治污染、发展经济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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