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资源综合利用应当与节约资源、防治污染、发展经济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