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