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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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十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职权的国家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职...
第十一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企务公开,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职务有关的纪律规定,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利...
第十三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非法方式谋取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得从事损害国家...
第十四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结合职务违纪违法犯罪...
第十五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企业产权...
第十六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单位,应当...
第七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七条 同级检察机关承担预工委的日常工作,其工作内容如下: (一)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
第十七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国有企业改革...
第八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其具...
第十八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干部培训院校和人事主管部门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中,应当安排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内容,加强法制教育、道德...
第九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九条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行政审批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行政务公开,增强...
第十九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营造廉洁诚信的社会舆论氛...
第二十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书面建议或者...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采购、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引咎辞职: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监察部门、有关组织或者...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