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开展专项预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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