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收到建议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曰内,将整改情况向提出建议的机关予以书面反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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