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七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七条 同级检察机关承担预工委的日常工作,其工作内容如下: (一)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调查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三)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检查、考评,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和作法; (四)开展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