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七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审计,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