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八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人事选拔任用、重点岗位定期轮换、财经管理、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和具体措施,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和道德教育;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或者线索,及时移送检察 机关依法处理;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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