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结合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对发案单位的管理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指导、督促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 (二)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