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非法方式谋取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