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十二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职务有关的纪律规定,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借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工作人员之机谋取非法利益;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或者干预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其配偶、子女、亲友谋取私利或者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五)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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