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十一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企务公开,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重大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金调度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守和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