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引咎辞职: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严重违纪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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