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采购、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行贿、欺诈、出具虚假报告等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本市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