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二十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书面建议或者意见,应当给予答复。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应当列明举报的要点和相应的证据。检察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署名举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调查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检察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暗示举报入的身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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