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免职或者辞退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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