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按前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外,其他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