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条例所称假冒、伪劣商品总值,是指按同一类的非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中的一般零售价格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