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刑法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