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销售者,是指销售商品或者委托他人销售商品的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和个人。 销售者必须严格遵守商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