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销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强迫、指使或者纵容本单位工作人员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