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伪劣商品是指: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三)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标明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不符并且不具有应有的使用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