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销售单位的采购人员不得采购假冒、伪劣商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