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假冒商品是指: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二)假冒商品名优标志、认证标志或者批准文号、商品产地、他人名称字号、地址的; (三)假冒专利标记、专利号或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四)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