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相关者的义务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相关者的义务 第十四条 销售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