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