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相关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相关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场地或者设备的出租者应当对承租者利用场地、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承租者利用场地、设备进行假冒、伪劣商品生产或者销售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