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条 用户、消费者、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新闻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有权对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进行社会监督。 2. 生产者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