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相关者的义务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相关者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相关者,是指为商品生产、销售提供条件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者为商品生产、销售提供条件或者服务,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