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之提供场地、设备及其他条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场地、设备及其他条件,没收所收租金或者使用费,并处以所收租金或者使用费总额五至十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