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不得对其设定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