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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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条 市政府发改、统计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及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用地规划,推动中小...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提供便捷服务。 行政审批的内...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为中小...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与中小企业有关的办事流程、期限、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创业优惠政策等...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级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需求...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中小企业工作。 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兴办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社会化服务的机构。 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企业,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创业失...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社会资金与创业项目的合作平台服务。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九条 市政府科工贸信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小企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本市职业高中、职业技术院校和高等院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开展创业教育,传授创业的基本理念和...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服务工作,为创业...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企业界人士成立创业辅导专家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各种层次的创业辅导...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自主创业或者合伙创办企业,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增强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四条 市、区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资助建设的创业基地,应当优先接纳本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对整体经济和多数产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公共技术服...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六条 中小企业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的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资...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向社会征集科技创新项目,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确...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相关机构或者组织举办全行业或者分行业的创业创新大赛,政府可以对创业创新大赛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创新推荐会,向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创...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三十条 中小企业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由政府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技术转移或者推广机制,向中小企业推广新技术和新工艺。 政府重点资助的科技...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三十二条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市产业紧缺人才和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培...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三十四条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小企业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三十五条 鼓励中小企业申请、保护专利和商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小企业申请国内...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三十六条 中小企业获得驰名或者著名商标、政府鼓励的专利产品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七条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品牌经营、网络经营等方式实现经营模式创新。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不得对其设定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九条 鼓励中小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展览展销活动。中小企业参加符合政府产业导向的各类科技经贸展览展...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四十条 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建立健全安全电子认证体系、在线支付体系及设立电子商...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四十一条 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等国际标准...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资金扶持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不得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件。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在同等条件下...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资金扶持 第四十三条 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度增长...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资金扶持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资金扶持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小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发放贷款,并按规定对金融机...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资金扶持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本市鼓励发展...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定期对各类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审计和评估,审计和评估...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创造必要条件,推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开展金融合作。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产品...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五十条 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信贷倾斜挂钩制度,在确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信贷银行...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享受国家和...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规范担保行业的发展,完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五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起成立互助性担保组织,由成员企业各自缴纳资金组...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为会员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提供一般信用再担保。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五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无形资产产权等质押贷...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五十六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设立风险投资机构或者私募投资基金,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在本市设...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五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下列服务,支持中小企...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柜台交易市场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交易服务。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进行债券融资。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六十条 禁止下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标准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曰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