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与中小企业有关的办事流程、期限、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创业优惠政策等信息及服务承诺在本部门网站和办事窗口予以公有。 监察机关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建立流程监督和反馈评价机制,监测政府有关部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办事流程,为政府各部门优化服务流程提供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