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