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需求和建议,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