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三十六条 中小企业获得驰名或者著名商标、政府鼓励的专利产品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优先安排入驻市产业集聚基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