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四条 市、区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资助建设的创业基地,应当优先接纳本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