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自主创业或者合伙创办企业,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登记失业人员; (二)毕业两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 (三)归国留学人员; (四)退役军人、随军家属; (五)残疾人。 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政府全额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