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增强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功能。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现有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旧城区,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市、区政府应当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种类型的产业园、创业基地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创业基地考评和奖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