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实施情况; (四)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市政府就中小企业的特定事项作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