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涉及企业利益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有关中小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