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九条 市政府科工贸信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小企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鼓励引进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三)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市场、技术、人才、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资金与创业项目合作、业务分包等信息服务和指引; (四)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和建议,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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