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五十六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设立风险投资机构或者私募投资基金,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与项目。市政府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